这条规则认的是什么
高风险社保R29以"实习"名义规避劳动关系
是不是劳动关系看实际用工:是否接受管理、是否有报酬、是否从事单位业务。贴"实习"标签不能改变性质。
命中的表述不等于一定违法。同一条款放在不同上下文里结论可能不同,最终要以原句、上下文和实际情况核对。
法律依据
参见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5〕12 号)第一条;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7 条、第 10 条。
该怎么改
按实际用工签合同、发工资、缴社保;至少要求书面写明工作内容与报酬。
这条规则在真实案例里的样子
同类共 1 条 →- 实习协议写「不缴社保、不适用劳动法」
信号:实际用工与正式员工无差别;按月考勤、固定薪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