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条规则认的是什么
高风险离职R54以扣押实习证明/毕业材料要挟
实习证明是学校认定学分与毕业的依据,被卡住往往只能忍气吞声。
命中的表述不等于一定违法。同一条款放在不同上下文里结论可能不同,最终要以原句、上下文和实际情况核对。
法律依据
参见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50 条(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);第 89 条。
该怎么改
入职时就约定出具时间与内容模板;离职前把工作交接清单与证明一并落实。
这条规则在真实案例里的样子
同类共 2 条 →- 「离职要提前 90 天申请,否则扣一个月工资」
信号:通知期远超 30 天;扣工资作为离职惩罚 - 「实习证明等离职后再开」,结果一直开不出来
信号:实习证明出具时间没有书面约定;对接人频繁更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