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条规则认的是什么
高风险离职R56离职需缴"培养费""违约金"
没有专项培训支出、没有竞业限制,就不能约定离职赔偿。
命中的表述不等于一定违法。同一条款放在不同上下文里结论可能不同,最终要以原句、上下文和实际情况核对。
法律依据
参见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25 条、第 22 条。
该怎么改
删除;如确有培训支出,要求出示费用凭证并按分摊公式计算。
这条规则在真实案例里的样子
同类共 2 条 →- 「离职要提前 90 天申请,否则扣一个月工资」
信号:通知期远超 30 天;扣工资作为离职惩罚 - 「实习证明等离职后再开」,结果一直开不出来
信号:实习证明出具时间没有书面约定;对接人频繁更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