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条规则认的是什么
中风险离职R57离职不办交接即视为放弃工资
交接与工资是两件事,用扣工资逼交接属于克扣工资。
命中的表述不等于一定违法。同一条款放在不同上下文里结论可能不同,最终要以原句、上下文和实际情况核对。
法律依据
参见《劳动法》第 50 条;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50 条(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)。
该怎么改
把交接清单与工资结算分开约定,工资按实际出勤结算。
这条规则在真实案例里的样子
同类共 2 条 →- 「离职要提前 90 天申请,否则扣一个月工资」
信号:通知期远超 30 天;扣工资作为离职惩罚 - 「实习证明等离职后再开」,结果一直开不出来
信号:实习证明出具时间没有书面约定;对接人频繁更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