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条规则认的是什么
中风险离职R62"表现不合格可随时终止且无补偿"
"不符合录用条件"需要事先明确标准并举证,不能事后一句"不合格"就辞退。
命中的表述不等于一定违法。同一条款放在不同上下文里结论可能不同,最终要以原句、上下文和实际情况核对。
法律依据
参见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39 条(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)、第 40 条;第 21 条(试用期解除需说明理由)。
该怎么改
要求写明录用条件与考核标准;被辞退时索要书面解除通知。
这条规则在真实案例里的样子
同类共 2 条 →- 「离职要提前 90 天申请,否则扣一个月工资」
信号:通知期远超 30 天;扣工资作为离职惩罚 - 「实习证明等离职后再开」,结果一直开不出来
信号:实习证明出具时间没有书面约定;对接人频繁更换